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24-157646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5-20
文号: 诸政办发〔2024〕14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1-2024-0004
有效性: 有效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优化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在我市就学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7 15:3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调整优化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在我市就学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优化外来建设者

随迁子女在我市就学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绍兴市和我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优质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工作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优化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就学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非本市户籍,申请在我市就读的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以下统一简称“随迁子女”)。

二、申报条件

(一)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段入学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一简称为“父母”,下同)双方或一方或本人持有我市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可申请就读我市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

(二)随迁子女高中段入学

1.具有我市初中学校连续就读3年学习经历且取得我市学籍满3年,毕业当年可报考我市高中学校。

2.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取得我市学籍未满3年,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其毕业当年5月31日前取得我市合法产权住房(以房屋不动产权证为准)或具有本市户籍,毕业当年可报考我市高中学校。

3.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取得我市学籍但不属于上述第1、2两种情形的对象,毕业当年可报考我市职业高中和民办高中。

三、申报材料

申请就读的随迁子女需及时、完整地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户籍和身份证明材料。提供家庭户口簿、父母身份证。随迁子女单独立户的,需提供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二)居住证明材料。提供父母或本人在我市居住的证明材料(以《浙江省居住证》为准)。

(三)就读年限和学籍证明材料。提供随迁子女本人的就读和学籍证明材料(由所在学校提供)。

(四)合法产权住房相关材料。提供父母在我市的合法产权住房的不动产权证等信息。

四、配套管理措施

(一)对“人才绿卡”持有者等优待对象子女,按相关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

(二)义务教育段随迁子女就学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由居住所在地(以《浙江省居住证》为准)镇乡(街道)统筹安排,可结合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市的稳定职业和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时长等综合因素有序安置。

五、有关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协作配合,认真做好随迁子女在我市就学工作。教体局要根据每年随迁子女就学人数测算,做好学籍管理、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发改局要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局要加强流动人口及随迁子女居住登记的管理和服务,及时准确提供流动人口及随迁子女的相关信息;人力社保局要及时提供流动人口的就业和社保等信息。各相关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政策宣传解释,确保随迁子女在我市就学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本《意见》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初中升高中工作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14〕1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段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17〕28号)、《关于调整义务教育段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就学部分条件设置的通知》(诸政办发〔2019〕15号)等随迁子女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全文下载】诸政办发〔2024〕14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优化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在我市就学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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